您好,欢迎来到阜新市智慧农业官网

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政策库

发布时间:2020-07-22 09:20:3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市级自评总结工作的通知》(辽粮安考办〔20191号)

政策摘编: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和粮食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根据各市(不含大连)粮食产业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数量等因素下达资金,由各市统筹使用,超支不补。各市根据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本地区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等,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比率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同一个市的贴息比率应统一标准。原则上,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经营面积高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合作社粮食作物经营面积高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5倍以上或务农人员年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

执行单位: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扫描二维码关注阜新智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