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363号)、《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18〕231号)
政策摘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基础,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跨行政村发展“一乡一业”“多村一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一村一品”产业,重点支持建设精品果园、设施蔬菜小区、高效经济作物、标准化养殖小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7个方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不含大连)支持不少于400个行政村,对每村按照不少于80万元、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备产业发展基础、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等条件的行政村村级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和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由县级组织申报并报市级、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补助标准由各市县结合行政村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需求自行确定。该项政策不与现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奖代补扶持薄弱村重复安排。
执行单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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